汽車遙控器按鈕說明


中控室啟動了,也常常收到求救的訊號,為了避免困擾,特別寫此說明,請大家協助。
一般進出停車場時,只需要按左上角的開門鍵既可,門會自動開啟與關閉。
停車場門柵,有時不易遙控開啟,也請廠商調整中。
在B1F ~ B5F,若遇到緊急情況,可按右上角的求救鈕,警衛會盡快前往。

遠雄大學劍橋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程

一、 主席宣佈開會(司儀)
二、 主席報告
三、 財務報告
四、 各委員報告
五、 工作報告
六、 討論事項
七、 改選委員
八、 臨時動議
九、 主席結論
十、 散會

※散會後,當選委員即刻召開臨時會議

【遠雄大學劍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壹、日期:九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星期日】
貳、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入場,九時會議開始。
參、地點:台北縣三峽鎮大學路151號(台北大學商學院2樓第一國際會議廳)
肆、議題:1、修改住戶公約及管理細則(如附件)。
2、停車管理辦法(含違規停車之罰則)。
3、機車停車位之安排。
4、地下室垃圾場之使用方式、時間。
5、俱樂部使用點數及費用。
6、管理費繳交方式。
7、使用社區公設保持現況或需改變現況與公設之使用。
8、遠雄承諾改善公設之狀況與缺失。
9、社區公設尚有未改善之缺失,本社區應如何與遠雄對策。
10、如何處理空氣污染問題。
伍、出席資格:1、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暨住戶。
2、持有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出席委託書正本』之代理人。
陸、注意事項:
(一)請所有權人暨住戶準時出席,若委託他人行使各項權利時,代理人請攜帶【出席委託書正本】。
(二)各單位所有權人暨住戶若不克參加且未委託代理人出席者,則視為放棄行使本次會議之權利,並同意遵循本次會議之各項決議。
(三)本次會議之會議記錄將寄發各所有權人暨住戶,各所有權人暨住戶對決議事項應確實遵守,不得異議。

防災中心(中控室)正式啟用

經過昨天一天的教育訓練與點交,中控室已正式啟用,中控室人員亦已進駐。監視器與系統不足夠的部分,遠雄已同意部分改善,預計下月初會完成。

遠雄社區巴士路線圖與時刻表

屋內之消防設備

注意-消防系統之改善

各棟消防系統已測試到一個階段,目前發現部分住戶之消防偵煙設備被隔離,既無法作動。請該住戶(如附件)儘速至服務中心登記,以便安排維修檢測。

消防灑水系統部份,亦有部份樓層被關閉
(如附件),目前訂於6/21(星期六)上午(9:30~12:00)進行送水測試,請各樓層住戶配合。若該樓層尚未送水,需同樓層所有住戶一同確認後,才可送水,避免有漏水的問題。

事關大家的生命安全,請所有住戶配合。

詳細缺失資料公佈於各棟電梯內,或請電服務中心-86720972。

社區公設設計疏漏 / 缺失 / 位移 / 增設 概述

一、攝錄影機系統- 為達社區安全維護目的,原設計不符/不足部份,應增設、調整安裝位置如下:
1. B5F:增設蓄水池監控攝影機 – 7台
增設迴轉台(原設計監控死角) - 8台
移位 – 1處
2. B4F:增設迴轉台(原設計監控死角) - 6台
移位 – 1處
3. B3F:增設迴轉台(原設計監控死角) - 6台
移位 – 1處
4. B2F:增設機車位、中控室旁車道攝影機 – 7台
增設迴轉台(原設計監控死角) - 7台
移位 – 1處
5. B1F:增設機車位攝影機 – 2台
增設迴轉台(原設計監控死角) - 4台
6. 1F: 中庭 – 更改為紅外線攝影機:2台
增設紅外線攝影機:1台
增設迴轉台(原設計監控死角) - 5台
移位 – 2處
7. 基地外圍:依「房地買賣契約書」應設置攝影機,估計缺少10台。
8. R1F:室外型應改為紅外線攝影機 – 8台
9. R1F各樓梯防火門應加設磁簧開關,連線至中控室中控主機。
10. DVR主機建議應改為PDR-6160S,並依攝影機數補實。
11. 為避免科技進步,造成未來無零組件更換,DVR應能相容DVD燒錄機。
12. 內建儲存設備應滿足至少連續一個月儲存容量。
※依「預售屋房地買賣契約書」第37頁,所有攝影機規格應為數位式攝影機,目前安裝皆為類比式攝影機,確屬違約,請慎思。
※依大學劍橋「住戶使用手冊」第12頁,彩色影像保全室內對講機使用手冊及專業包商網站資料顯示,本社區室內對講機可選擇8組影像監看,與現況僅有一組影像功能明顯不符,確屬違約。

二、 停車場管理系統 - 缺失
1. 本社區停車進出場採搖控器及門禁卡(尚未完工)?軌制,目前全系
統僅設有號誌主機,並無停車一進一出管理系統,遠雄建案號稱最先進的數位家庭,卻連最基本之停車管理系統付之闕如,專業包商(立德科技)網站資料顯示,採門禁卡進出停車場應有單進單出管制能力,請將搖控器及門禁卡賦予一進一出管理功能,以免貽笑大方。
2. 編號759、760車位依「預售屋房地買賣契約書」規劃為社區中型巴士停車位,依現況坡道淨高不足,請限期改善。
3. 坡道加設跳動路面,強迫駕駛人減速行駛,以維安全。

三、 門禁管制系統 -
1. 本社區門禁卡系統屬買斷型(非租用),專業包商(立德科技)不願提供卡片的KEY A 及KEY B,如此整個社區處在受威脅的處境,因我們不知該公司能存在多久。而且這是剛購買的新品,依公平交易法本來就應義務提供。
本會強烈要求將16組無加密運算的key A、key B列為驗收點交項目,若無法提供,則要求更換全系統。
2. 依門禁使用習慣,每個人進出幾乎都會帶住戶鑰匙,使用感應卡勢必另行攜帶,有遺失顧慮,水滴型與鑰匙串在一起攜帶方便,使用俱樂部設備加值扣點也通。應將每戶5張感應卡其中3張更換為水滴型,每戶換回之3張感應卡留存管委會,作為未來遺失補發之用。

四、 電梯 - 依「預售屋房地買賣契約書」車箱內設置CCTV,請按合約補足相關設備。

五、 南洋SPA溫泉會館設備 -
1. 弱電設備:電話、網路、加值/扣點社區內封閉系統未完成。
2. 逃生設備:缺逃生指示燈、方向指示牌、現在位置平面圖。
3. 缺防滑地墊(20片)、瑜珈墊(2片)、時鐘(7只)、體重計(3只)、救生員桌椅-含遮陽傘(2組)、室外泳池躺椅含遮陽傘(10組)、室外桌椅含遮陽傘(3組)。
4. 泳池設備:水道繩25米-水道繩勾未施作(4條)、水道繩收繩器
(1 組)、救生圈(5只)、大型水龜(1只)、水底吸塵器
(1只)、夜間照明設備(1套)、塑膠帆布及活動式固定環(1套)。
5. 水質監測設備:氯錠(2桶)、除藻劑(2瓶)、水質告示板(4組)、水質檢測劑-OTO(2瓶)、水質檢測劑-PH(2瓶)、水中溫度計(2只)、水質檢測組(1組)。
6. 急救設備:冰敷袋(5只)、小冰箱(1台)、氧氣瓶(2組)、急救箱(2組)。
7. 健身房設備:瑜珈教室拆除移至英式宴會廳,增設槓鈴組(1組)、多功能重訓機(2台)、腳踏車(4台)、跑步機(5台)、交叉訓練機(3台)、騎馬機(2台)、抗力球組(2組)、彈力繩(2條)、伸展機( 2台 )、仰臥起坐 ( 1組 )、體脂夾(1只)、獨立音響系統(1組)。
8. 其他:警用型手電筒(2隻)、吹風機(24隻)、飲水機(3台)、脫水機(2台)、時鐘 (7個)、體重計 (4個)。

六、 南洋SPA溫泉會館缺失 -
1. 機房:
a) 缺緊急照明燈,機房部份區塊應增加照明設備。
b) 機房內進/排風機噪音過大,應加裝隔音、防震設施。
c) 偵煙器保護蓋未移除。
d) 各開關閥應加設簡易操作說明牌。
e) 未設消防泡沫設備。
f) 機房門應加設警語。
g) 弱電箱各開闢標示不清,請查明標示。
h) 景觀機房及SPA機房地排不足/位置錯誤,無法自然排水,需加設地排。
i) 景觀機房排水溝未完工,造成滲漏。
j) G、F棟靠近泳池部分,應加設強化玻璃防護設備。
k) 中庭泳池洗腳池前樓梯口應加設柵門及鎖,阻絕夜間潛入。
2. 瓦斯鍋爐:
a) 無鍋爐操作說明書。
b) 瓦斯點火異常須復歸時,應加設手動電源開關。
c) 水池溫度與控制盤設定溫度有誤差,無法加熱。
d) 2組大型鍋爐排氣風管應獨立,另增設強制排風手動裝置。
e) 瓦斯幹管影響加熱器維修動線,應修改,並妥善固定。
3. 供水系統:
a) 過濾器前端進水管自獨立錶後為一吋管徑,進水量明顯不足,應全改為2吋,並於機房內增設檢修閥。
b) 兒童池過濾器自動補水系統,應加裝檢修閥。
c) 熱水循環系統泵浦水壓不足易空轉。
4. 加氯/過濾設備:
a) 過濾器附操作說明書。
b) 水療泳訓池加氯後測試殘氯反應異常。
c) 過濾筒上蓋鎖緊後加壓有漏水現象,請更換墊片。
d) SPA池過濾泵浦有異聲,請檢修。
e) 淋浴間迴水系統無法於開啟十五分鐘內送出熱水。
f) 中庭泳池及各景觀池洩排水過慢,疑似管徑過小,請檢修更換。
g) 各過濾桶須換沙或清洗濾材。
5. 溫泉會館:
a) 全區地坪應作防滑處理。
b) 全區矽酸鈣板天花應改為氧化鎂板並重新油漆。
c) 各湯屋、蒸汽室、烤箱外天花採用氧化鎂板。
d) 烤箱加熱器周圍及維修孔應加強安全及美化。
e) 更衣置物櫃前矮凳數量不足,應增設。
f) 裸湯區應加設毛巾架
g) 服務台前移,並加設VIP室,可將一間廁所改為VIP室。

七、 服務中心 - 移至A棟Lobby,服務櫃台請依管委會意見修改,將櫃檯向外前移,並
加設櫃子。

八、 法式宴會廳 -
1. 迎賓大門設計與呈現明顯與廣告光碟內容不符,請改正。
2. 鋼琴區:蓄水易生蚊蠅,解決方案 - 斷給、排水路,加設電源,原蓄水池區以不銹鋼骨架支撐,上置霧狀強化玻璃,完成面與黑色花崗石齊平,內裝LED光源,請設計部規劃後共同討論。
3. 棋室(改為休閒區)桌椅移至H棟服務中心前,該空間改置桌球桌(2組)、撞球桌(3組),棋室與書院之隔牆,以霧狀隔音強化玻璃封閉,不設通道,地坪材質與書院同,撞球區需加地毯。
4. 書院內書櫃全數移至同一區,原大型閱讀桌椅移至閱讀區,與廁所隔間牆處增設書架。書院進出改至A棟廊道,該處應加設門禁管制。
5. 書院內無電腦設備及網路線,明顯與售屋廣告光碟不符,請加設23台。

九、 英式宴會廳 -
1. 進門左側明鏡前設置瑜珈教室,設置專業級多媒體影音設備及投影機與隱藏式電動投影用布幕。
2. 進門對向(D、E棟天井)不銹鋼玻璃門擇一開口設進出門,天井加設雨遮,廚房設備移至該處,並增設必要設備(電源、給、排水、排煙)。
3. 地坪應與平面圖相符(實木柚木地板)。

十、 佈萊梅故事屋-
1. 依平面圖,地坪應為兒童專用軟質地板。
2. 內置設備
a. 乾洗手或酒精消毒液放置架(進入者消毒洗手用)
b. 安全無毒地墊(有數字或字母者佳,防止幼兒摔倒)
c. 書架(放置繪本、故事書用),應由圖書經費中撥部分購買繪本及童書
d. DVD player + CD + 液晶螢幕 + 音響設備 in clued(播放幼兒有聲書、音樂及節目等用)
e. 收納箱6個(收納小型玩具)、有軟墊的彩色小凳子10個(說故事時可供小孩坐或故事者)、換尿布台 x2
f. 白板架(可用磁鐵張貼海報或掛圖)
g. 直立式畫板含捲筒式畫紙 及 蠟筆 – 3套

十一、 中庭 -
1. 各棟一樓廊道內花圃拆除,參考風呂社區設置鞦韆、浪漫小公園..等
休閒設施。
2. 英式宴會廳前二個噴水池及噴水池前花圃取消,各棟往中庭階梯前造
景大花瓶移動,勿阻擋通路。
3. 泳池南向二個圓形景觀燈,應改為霧狀強化玻璃,以防孩童受傷。
4. 泳池淺水至深水區上迴廊橋,應加設強化玻璃牆或不銹鋼鐵柵,阻絕孩童自此處躍入泳池受傷。

十二、雜項部份 -
1. B5F各棟蓄水池及泵浦室應加裝不銹鋼隔柵,避免再度遭受破壞。
2. F棟揚水泵浦室位於室內,應裝設排風機,避免類似5月11日揚水泵浦故障無法自動停止運轉,產生過熱問題。
3. 各揚水泵浦法藍處漏水,揚水幹管內空氣滲入,造成無法打水,揚水泵浦無法自動停止運轉,應為jacky損壞,請檢修更換。
4. 各棟各樓層之2、之3廁所窗戶,易遭宵小自梯廳跨越排煙窗侵入,應加裝不銹鋼柵欄。
5. H棟管委會辦公室變更設計,請依管委會意見修改。
6. 中庭大門進H棟右側空間規劃為車道保全專用,不銹鋼落地玻璃窗開口,設往外推開透明玻璃門,前方保留2.0 × 2.0米空間,貼人行道磚。
7. SCMP盤自動功因調整器,經常當機,請廠商更換。
8. 頂樓廢氣排風口應加裝主動式排風設備(不需通電)。
9. 請調整室外造景燈之高度與角度。
10.備用發電機排風口加裝不銹鋼百頁柵欄。
11.地下室所有的空間應加裝防火門。
12.F、G棟B3垃圾儲藏室之規格須比照B2垃圾集中室。
13.一樓中庭加設水龍頭,方便清潔維護。
14.梯間消防撒水噴頭高度須調整。
15.緩降機擺設位置位於特定戶別陽台,不利他戶逃生使用。
16.社區四周綠化不足,明顯與廣告光碟內容不符,請改正。
17.請提供所有公共設施之數量、規格、功能及擺設位置資料,以利安排點交驗收工作。

會議 - 與遠雄檢討社區缺失

管委會將於本週五(6/20)晚上8:00與遠雄開會討論社區缺失之項目,並要求其儘速改善。歡迎住戶列席旁聽。

複習一下,遠雄賣我們的是 ....




北大特區-遠雄大學劍橋社區
遠雄售屋時提供的廣告DVD,介紹本社區所提供之設備與環境。

停車證更新

為有效管理並維護社區停車場之安全,管委會擬於9771日啟用社區停車証無車證之車輛不得進入社區停車場
即日起,請住戶攜帶臨時停車証至服務中心登記換領新証。未領臨時停車証、遺失或車輛更換者,請所有權人至服務中心重新登記。

趙董事長,請將交屋保留款交還給我們 (下)

受文者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別:最速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530

發文字號:劍管字第C010

旨: 貴公司遠建字第970149號函。

明:

一、 有關 貴公司於上述函中提及「交屋保留款部份,已於買賣双方之買賣契約

中有合意之約定」,本會仔細審視契約內容,就相關疑點釐清如下。

1. 賣方提供之買賣契約附件三「付款明細表」最後一期「交屋」款,完整名稱應為「交屋保留款」,賣方刻意刪除「保留款」三字,誤導消費者(買方)認為需繳清「交屋」款,始得辦理交屋及產權移轉。依 賣方答覆「紫京城」住戶之電郵可知辦理交屋及產權移轉時「交屋保留款」係排除在外。此舉確屬違反公平交易法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

2. 買賣契約所定房地價金,除70﹪為專有部份外,其餘30﹪為共用部份,也就是所謂之「公設」,該公設包含建築結構共同使用設備。「交屋保留款」定義之交屋不限專有部份尚包含公設部份。本社區公設僅部份項目完成「初驗」,賣方卻於專有部份辦理交屋及產權移轉時,要求全額付清,此舉違反內政部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 貴公司刻意模糊契約、誤導消費者在先,卻以覆函之「合意之約定」搪塞,應有違法之嫌。

3. 「交屋保留款」依台北市消保官盛鈺表示,係買方保留,要求建商改進缺失之籌碼。事已至此 貴公司應立即將整筆交屋保留款撥交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代管,俟公設完成點交後,無息撥還。事涉法律層面,應慎思。

二、 公設未及驗收點交,其責任歸屬另函討論。無論交屋保留款操握於何方之

手,買方已全額付清房地價金,其中當然包含公設部份,該公設之所有權

已屬買方共同所有,賣方對於公設僅有配合驗收點交之義務及責任,以

公司規模及經驗,應有相當之認識,惠請 貴公司給於員工此方面正確之職

前教育訓練。公設未驗收點交前,相關設備應由賣方責令所屬管理維護

並負損壞、遺失賠償之責,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責任推諉於本社區。

正本: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社區管委會(存查)

趙董事長,請將交屋保留款交還給我們 (上)

停車場車輛進出注意事項

為避免意外發生,請所有住戶配合下列事項,施工的車輛亦要求大順嚴加管制。

說明:1.本社區停車場,車輛進出時,請將大燈開啟。

2.車輛進入停車場轉彎處請打方向燈。

3.車輛行駛中請減速慢行,並請遵守警衛人員之指揮。

第十三次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

壹、日 期:97523晚上800分。

貳、地 點:本社區H棟一樓會議室。

叄、出席委員:張鈞凱(張卿鴻代)君茹(徐健納代)、周麗芬、李忠倫、陳林佳燕、王建文、羅來溪、黃金龍、廖明珠(廖聰志代)、黃美鳳(李昶德代)、孔勇順、何妙齡(吳炳勳代)

列席人員:如簽到冊。

肆、記 錄:社區經理仇豔雲。

伍、議題討論及報告:

(一)研討店面信箱安置之位置。

決議:請工務所簡主任與黃雪華委員聯絡,規劃一個妥善能安置店面信箱的位置。

(二)討論停車場車輛進出管理辦法。

決議:本社區停車場進出之車輛為安全考量,請務必將大燈打開,轉彎時請打方向燈,車輛行駛中請減速慢行,車道出口時請遵守警衛人員之指揮。

(三)討論本社區屋內之隔戶牆拆除,冷氣主機於外牆及凸牆安置盆栽外掛之事宜。

決議:以上議題於會議中討論後,經由出席委員表決決議,由管委會致函下列項目給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協助釋疑及勘查。

1.隔戶牆之拆除。

2.冷氣主機安置位置。

3.後陽台於逃生口處安置隔柵、玻璃窗、冷氣機、懸掛盆栽等。

(四)討論溫泉SPA區及俱樂部合約事宜。

決議:1.委員會將邀請遠雄負責溫泉區之業務先生至管委會解釋後再討論。

2.其他廠商之合約內容請各委員檢視後於下次會議中討論,同時請安杰公司負責代表列席。

(五)確認男女湯與個人湯屋之溫泉用量與給水方式。

決議:由徐副主委、康樂孔委員、行政 李委員協同前往瞭解男女湯採過濾循環方式,各池約10噸;個人湯屋採直接放流,共約6.5噸。蓄水池約20噸。

(六)下次會議時間與討論議題。

決議:另行通知

陸、臨時動議:

() 裸湯區是否應戴泳帽或浴帽?

決議:可不戴,但長頭髮的使用者需將頭髮盤起。

() 可否帶寵物去SPA及溫泉區?

決議:不可以。為維持環境,請攜帶寵物者停留在櫃檯前之休息區,不可讓寵物落地。

() 大義路之警衛亭,需設計放置電腦位置及加裝風扇,連接中控與門禁系統的管線要一並考慮。
決議:比價後發包

柒、散會。

溫泉標準 (溫泉合約附件)

中華民國97331經水字第09704601680號預告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溫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符合本標準之溫水,指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之泉溫為攝氏三十度以上且泉質符合下列款之一者:

一、 溶解固體量:總溶解固體量(TDS)在五百(mg/L)以上。

二、 主要含量陰離子:

(一)碳酸氫根離子(HCO3-)二百五十(mg/L)以上。

(二)硫酸根離子(SO4= )二百五十(mg/L)以上。

(三)氯離子(含其他鹵族離子) Cl-, including other halide )二百五十(mg/L)以上。

三、 特殊成分

(一)游離二氧化碳(CO2 )二百五十(mg/L)以上。

(二)總硫化物(Total sulfide)零點一(mg/L)以上。但在溫泉使用事業之使用端出水口,不得低於零點零五(mg/L)

(三)總鐵離子(Fe+2+Fe+3 ) 大於十(mg/L)

(四)(Ra)大於一億分之一(curie/L)。

第三條 標準之冷水,指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之泉溫小於攝氏三十度且其游離二氧化碳為五(mg/L)以上者。

第四條 本標準之地熱(蒸氣),指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之蒸氣或水或其混合流體,符合第二條泉溫及泉質規定者。

第五條 本標準之檢測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其中檢測方法為最低之標準。

第六條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日施行。

溫泉與SPA會館的設備

最近,管委會正在審閱溫泉供水合約與俱樂部經營管理合約,為了確定正式開放後,不會有溫泉供水量不足的問題,昨日(5/24),健納(副主委)、永順(康樂)與昶德(行政)一同前往會館了解相關事宜。










我們的溫泉池計有男、女湯(裸湯)及個人湯屋。男、女湯採過濾循環,每池約需10噸水;個人湯屋共4間,每次使用需 1.5 x 3 + 2 = 6.5噸水。若每此使用一小時,加上中間的清潔時間,預估每天每間使用6次,則所需的溫泉水量為 6.5 x 6 = 39噸。則一天的最大用量為 10 x 4(池) + 39 = 79噸,實際用量相信是會小很多,應為男、女湯是循環的。當然,清潔的問題就相對重要了,這也會是我們要了解的重點。

供水設備











鍋爐 - 將溫泉水加熱


第一道過濾設備 - 裡面還真是無奇不有阿


第二道過濾設備


這就是我們的溫泉畜水池


裡面現在還蠻乾淨的



歡迎各位把您看到的問題與建議告訴我們。

第十二次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

壹、日 期:97516晚上800分。

貳、地 點:本社區H棟一樓會議室。

叄、出席委員:張鈞凱(張卿鴻代)君茹(徐健納代)、鍾秀月(鍾安定代)、周麗芬、李忠倫、陳林佳燕、王建文、羅來溪、黃金龍、廖明珠(廖聰志代)、黃美鳳(李昶德代)、蔡承瑋、顏林文(黃雪華代)、何妙齡(吳炳勳代)

肆、記 錄:社區經理仇豔雲。

伍、議題討論及報告:

(一)交屋保留款,賣方違反預售屋房地買賣定型化契約全額收取,應要求遠雄提撥,作為履約保證金。

決議:由管委會發文至遠雄建設公司,請該公司履行合約精神。

(二)97.5.182次驗收細節。

決議:第二次驗收日期應遠雄方面要求延後,日期再議。

(三)溫泉供水合約討論。

決議:再議。

(四)健身房與SPA等設備之物業管理與發包。

決議:再議。

(五)討論後陽台及靠近梯間窗戶做柵欄事宜。

決議:再議。

(六)討論社區是否可安置活動式金爐。

決議:經出席委員表決同意增設,金爐安置於梅園處,初一、十五請服務台人員將金爐固定放置梅園處,平日時間住戶需使用時請至服務台登記使用,並須維持環境清潔與安全。

(七)社區佈告欄之樣式、位置與製作。

決議:規格、尺寸、位置,管委會將致函遠雄建設公司制作。

(八)確認宴會廳、咖啡吧、撞球場、圖書館、健身器材等,正式提出需求。

決議:如附件。

(九)研討社區是否可設立公司行號。

決議:經查詢本社區2樓以上不得設置公司行號,委員會將委請仇經理調查統計已設立之公司行號,請該公司出示營利事業登記證。

(十)委員會與遠雄建設公司驗收缺失部份。

決議:如附件。

(十一)下次會議時間與討論議題。

決議:另行通知

陸、臨時動議:

(一)是否住戶需要人手一份規約。

決議:委員會將規約放置網路供住戶下載,如有住戶需要請至服務中心詢問下載處。

(二)住戶將貼身衣物、棉被、床單掛在陽台上。

決議:為維護社區環境整潔美觀,請住戶不得在陽台明顯處懸掛貼身衣物、棉被、床單..等。委員會預計於各棟頂樓作曬衣架,該議題將在今年度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中提議表決。

(三)住戶反應頂樓是否可安裝小耳朵。

決議:經各委員表決後決議,暫不得安裝小耳朵,該議題將在今年度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中提議表決。

(四)清潔人員休假是否可安排固定休星期日(星期日無垃圾車)

決議:經各委員表決後決議,可固定星期日休假,但仍需維持社區的環境整潔,將於六月一日實施。

(五)報告裝潢保證金明細,並交財委。

決議:裝潢保證金呈交給財務委員,共計73戶繳交,現金72(已存入社區帳戶);支票147(財務委員保管),合計共219萬。

(六)住戶經常帶訪客車輛至地下室,任意停放,要求有訪客車位。

決議:依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執行,目前無訪客車位。

(七)住戶反應C2樓冷氣外掛問題。

決議:待議,專題討論。

(八)關於G2.G3-17F裝潢施工需打「隔戶牆」問題。

決議:經各委員表決後決議,該戶需出示土木技師工會認證證明或縣政府建設科出示證明。

(九)購買社區需用文具用品。

決議:需呈報財務委員核准。

(十)社區巴士,住戶詢問何時啟動。

決議:請服務中心統計已入住住戶搭乘巴士時間,再由主任委員與大學風呂社區委員會研討共乘事宜後實施。

(十一)社區事務機是否可提供住戶使用。

決議:經各委員表決後決議,事務機可提供住戶付費使用,傳真(收、發)費用15/張;影印A4收費2/張;A3收費4/張。

(十二)G3-10F住戶反應廁所窗戶要作柵欄。

決議:擬由委員會發函致遠雄建設公司統一考量製作。

(十三)社區是否需加意外保險。

決議:經各委員表決後決議,由財務委員負責規劃處理。

柒、散會。

97年房屋稅費用解釋

本社區的房屋標準單價為6000元,1F~19F皆相同。有游泳池加5%,總共為 NT$ 6300元。

計算公式如下:
房屋標準單價 × 面積(平方米) × (1-折舊率×折舊經歷年數) × 街路等級調整率 × 1.2%(適用稅率) = 應納房屋稅

我們的社區是大型社區,加上地上19樓,公設多,又有泳池。所以被評定的單價較高。這也就是為什麼各位看到如此稅單價格。

遠雄大學劍橋社區規約

遠雄大學劍橋社區規約

第一章 總則

條 宗旨

本規約係經遠雄大學劍橋(下簡稱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通過,旨在發揮自治功能、增進本社區共同利益、提升社區環境品質、維護整潔與安全而制定。

條 依據

本規約係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內政部所頒「公寓大廈規約範本」規定制訂,凡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均有遵行之義務。本規約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令規定或經本規約授權管理委員會制訂之相關辦法辦理。

條 效力

本規約效力及於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及其繼受人。

條 定義

本規約所稱區分所有權人係指地政機關登記之本社區建物所有權人。

本規約所稱住戶,係指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本社區專有部份使用之人。

條 專有部份、共用部份、約定專用部份、約定共用部份

一、本社區專有部份、共用部份、約定專用部份、約定共用部份之範圍界定如後:

1. 專有部份:係指編訂有獨立門牌或地址證明之主建物及其附屬建築物,並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者。

2. 共用部份:係指不屬專有部份,而供共同使用者。

3. 約定專用部份:係指共用部份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其使用者名冊由管理委員會造 冊保存。

4. 約定共用部份:係指專有部份經約定供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者。

二、本社區法定空地、頂樓平台為共用部份,應供全體住戶使用,除本規約有特別規定者外,非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約定為專用。

三、社區健身中心等設施及其他相關設備係供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使用,其管理維護及使用辦法,由管理委員會訂定之。

四、社區之溫泉應由管理委員會向溫泉取供事業者購買溫泉供應,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委由投資興建者(起造人)於代管期間向溫泉取供事業者簽訂供水契約,依約購買溫泉水送達溫泉口,以提供本社區溫泉設備使用,其所購買溫泉水,由區分所有權人所繳付管理費用負擔。

五、溫泉取供事業者如因法令變更或限制、主管機關命令或核定出水量噸數減量或水源枯竭或水質及水溫檢測未達標準或其他因素以致無法正常供應溫泉水時,投資興建者(起造人)不負保證責任。

六、本社區建物周圍上下及外牆面、屋突(外牆及其上方)為共用部份,除本規約有特別規定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外,不得懸掛或設置廣告物或其他構造物。

七、本社區管理公司、電力、自來水、電信或其他提供本社區共同使用設施之機構,得使用本社區共用部份或約定共用部份及公共設備。

八、約定專用:

(一)本社區B3棟、B4棟、C3棟、C4棟、E2棟、F1棟、F3棟、F4棟、F6棟、G3棟、G4棟之二樓戶外露台,D2D3棟之三樓戶外露台由該樓層住戶永久專用,D1棟、E1棟之十九樓戶外露台,由該棟十八樓層住戶永久專用,但各該住戶不得於露台上搭蓋違建或其它有礙避難逃生之行為。

(二)S7之二樓屋頂平台,由該戶一、二樓住戶永久專用並得於指定位置放置該戶空調主機,但各該住戶不得於露台上搭蓋違建或其它有礙避難逃生之行為。

(三)S12之一樓屋頂平台空間為放置本社區公設空調主機位置。

第二章 組織

第一節 通則

條 決策機關

本社區最高決策機關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條 執行機關

本社區設管理委員會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執行機關,負責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

第二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組成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之。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分為常會及臨時會,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之。

常會每年應召開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即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召開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開者。

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無故不依前二項規定召集會議時,由管理委員輪流召集之。管理委員均不召集者,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召集之。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程序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日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臨時會之通知得於開會日前二日以公告為之。

十一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權責

一、制訂規約及修定規約。

二、選舉及罷免本社區管理委員。

三、討論並表決住戶提案、意見及建議事項,交付及監督管理委員會執行。

四、審議管理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等。

五、決議其他有關本社區共同事務及涉及共同權利義務之相關事項。

十二 條 表決權之限制

本社區每一專有部分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同一區分所有權人擁有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住戶會議,得以書面委託他人出席。

十三 條 一般決議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本規約有特別規定者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行之。

十四 條 特別決議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關於下列事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本社區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三、本社區因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需重建者

四、本社區因地震、水、火、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需重建者。

五、強制住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十五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二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二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一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記錄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十六 條 會議記錄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記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予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會議記錄、簽到簿及委託書應一併交管理委員會負責保存。

第三節 管理委員會

十七條 管理委員會組織

本社區由全體住戶互選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本社區相關事務,並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定名為『遠雄大學劍橋管理委員會』

十八 條 管理委員選任限制

管理委員會設管理委員十七名(A棟、B棟、C棟、D棟、E棟、F棟、G棟、H棟各二名、店舖、商場一名)並得置各棟候補委員若干名(按各棟候補委員得票之高低依序遞補),由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互選之。

住戶為法人當選管理委員時,應指定自然人一人行使管理委員職務;住戶為自然人時,得指定他人代表行使管理委員職務。

管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名、財務委員一名、監察委員一名,及其他專門委員十三名,由管理委員互選之。其中,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不得同時由三等親內同時出任。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份之住戶或書面委任配偶、巳成年之直系親屬者任之,委員得由住戶擔任之。

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出缺時,由副主任委員遞補為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對外代表本社區,對內綜理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會務推展。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選任時應予公告,解任時,亦同。

管理委員均為榮譽無給職,但因處理本社區事務,得由管理委員會決議酌發車馬費。

十九 條 管理委員會之召開

管理委員會定期會議每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於開會前七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召集之;臨時會議得由主任委員視需要召集或經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員召集之。

二十 條 管理委員會之決議

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應有管理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決議行之。

管理委員會決議之內容與本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內容抵觸者無效。

管理委員會會議,應作成記錄,由主席簽名。於開會後十五日內公告之。

第二十一條 管理委員任期

每屆管理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中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

管理委員任期屆滿,而次屆管理委員因故未能選出時,得延任至次屆管理委員選出時為止。

第二十二條 管理委員之選舉

管理委員由本社區住戶中,依本規約第十八條規定之委員數,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之。

選舉權以戶數為準,每一戶均有一選舉權。

各委員以得票數多者當選之,候補委員由未當選候選人中最高票者任之。

選舉採無記名單記法投票方式為之,由區分所有權人於選票上圈選或填載候選人姓名。候選人非該棟之住戶者該候選人部份無效。

第二十三條 管理委員之解任

管理委員於任期中因死亡、受破產或禁治產宣告或喪失住戶資格或經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罷免者,當然解任。

第二十四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責

管理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共有及共用設備之點收、保管、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之改良。

二、住戶共同事務應興應格事項之建議及處理。

三、住戶違反規約情事時之制止及處理。

四、本社區環境及安全之維護。

五、公共基金、管理費、其他收益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六、管理事務、會計、結算報告之製作及公告。

七、管理服務公司或管理服務人之委任、聘雇及監督。

八、本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授權或決議事項之執行。

九、其他事項宜由管理委員會處理者。

管理委員會為執行前項職責,得委託專業管理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執行之。

第三章 社區之管理

第二十五條 管理依據

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應遵守購屋時與投資興建人(起造人)所簽署之買賣契約及其附件所約定各項事項之規定。

二、本社區建物全區共用部份之管理維護及使用範圍,由管理委員會維護管理之。

三、管理委員會為管理本社區,得制訂各項管理辦法公告施行,但不得違反本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對於上述各項經公告施行之管理辦法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均應遵守。

第二十六條 公共場所及設備

一、本規約所稱公共場所,包括除區分所有權人私有房屋及依本社區不動產買賣契約有特別規定者以外之本社區各部份供公眾使用之空間,凡車道或通路、排水溝、門廳、電梯間、樓頂平台、安置公共設備場所,交誼會館、會客,娛樂、休閒中心及相關設備等均屬之。

二、本規約所謂公共設備,包含各戶私有設備以外之本社區各種設備,其使用目的性質乃為公眾所共享者而言。凡共同使用電氣、供水、消防、避雷、避難、清潔、自動化監控系統等設備均屬之。

三、本社區建物周圍上下及外牆、屋突(外牆及其上方)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不得有任何破壞、標設廣告及影響視覺之行為,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同意投資興建人(起造人)於銷售期間可無償於社區建物之外牆週邊設置相關標示及廣告物。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同意本社區永久命名為『遠雄大學劍橋』,並同意投資興建人(起造人)永久保留在本社區建物之外牆、屋突(外牆及其上方)部分設置任何表彰『遠雄大學劍橋』及其所屬關係企業、公司之名稱、標誌。

第二十七條 公共秩序及安全之維護

一、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公共場所,授權管理委員會管理,住戶不得任意破壞、改造。

二、本社區內外公共場所不得佔用或在其間堆置物品而妨礙該場所使用。

三、不得在中庭、通道、騎樓地或其他禁止停車地點停放車輛。

四、不得在公共場所作違章增建改造破壞。

五、住戶裝修其私有房屋時,不得有損及本社區建築結構體、外觀及占用共同使用部分之情事(如違建、鐵門窗、花架等)。倘因而影響建築物安全或生損害於他人者,該住戶應自負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責任。

六、住戶於日常生活或特殊需要有維護、修繕之情事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全、安寧及衛生。

七、管理委員會或其他住戶為維護、修繕、設置管線或其他必要情事,必需進入屋內作業時,不得拒絕。

八、其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規、本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委員會依據本規約所制訂之各項管理辦法之規定。

第二十八條 環境衛生之維護

一、使用電梯應注意公共衛生。

二、住戶內產生之垃圾,應裝於適當之容器內,置地下層垃圾儲藏室,以備清潔單位處理。

三、住戶內不得飼養有危害公共安全、衛生及安寧之動物。

四、地下層停車場應由本社區購買停車位者或其承租人按分配位置停放車輛。

第二十九條 違反義務之處理

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規、本規約或管理委員會依據本規約所制訂之各項管理辦法之規定時,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要求其回復原狀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如經管理委員會制止仍不遵守者,管理委員會應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或依法訴請法院處理。

違反前項規定者,違規人對其違規行為除應負責回復原狀及負擔所須之一切費用外,本社區如有其他損害,違規人並應另負損害賠償責任,且應即向管理委員會繳清一切費用,不得拖延。

第四章  經費

三十 條 管理費繳納

為維護管理本社區,住戶應遵照本規約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管理費。

管理費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按各區分所有權坪數(含共同使用部分)每坪每月暫訂新台幣陸拾元整及每月每個車位新台幣伍佰元整,並授權管理委員會得調整之。

二、管理費有逾期未繳情形者,經管理委員會限期催繳後仍不繳納者,應自逾期之日起加收應繳管理費百分之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必要時,管理委員會得予以斷水、斷電或停止服務之處分,並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第三十一條 管理費、公共基金之運用

管理委員會為管理本社區管理費、公共基金,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向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保管及運用。並按月製作財務報表,除提出於管理委員會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報告外,並應公告於社區公告欄。

管理費用途如左:

一、委任或聘僱管理服務公司、或管理服務人之報酬。

二、共用部份、約定共用部份之管理及維護費用或保險費。

三、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文書及其他事務費或稅捐。

四、為處理社區管理事務所支出之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費用。

五、其他經常性之管理費用。

公共基金之用途如下:(起造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列提撥之公共基金)

一、社區公共設備每經一定年度必需實施之保養或計畫性修繕。

二、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事由,必需為修繕之費用。

三、公用設備之重大修繕或改良。公共基金如有不足時,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部份( 大公部份 )之應有比例分攤 之。但修繕費用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應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第三十二條 財務監督

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負責保管財務會計帳冊、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資產明細帳冊。

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以書面向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前項帳冊,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各項管理費、公共基金之收支,管理委員會應按月製作財務報表提出於管理委員會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報告並公告之。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管理辦法

管理委員會依據本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授權所制訂公告之各項管理辦法,除與本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有抵觸之情形外,與規約有同一效力。

第三十四條 繼受人之權利義務

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及其繼受人(出售、出租、贈與、繼承、借用等),均應遵守並繼受本規約所訂之一切權利義務。區分所有權人並有義務將規約應遵守事項記載於契約及明確告知其繼受人。

第三十五條 實施及修正

本規約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人茲同意遵守前開規約之約定。

本規約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日經大學劍橋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