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速 別:最速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劍管字第C010號
主 旨:覆 貴公司遠建字第970149號函。。
說 明:
一、 有關 貴公司於上述函中提及「交屋保留款部份,已於買賣双方之買賣契約
中有合意之約定」,本會仔細審視契約內容,就相關疑點釐清如下。
1. 賣方提供之買賣契約附件三「付款明細表」最後一期「交屋」款,完整名稱應為「交屋保留款」,賣方刻意刪除「保留款」三字,誤導消費者(買方)認為需繳清「交屋」款,始得辦理交屋及產權移轉。依 賣方答覆「紫京城」住戶之電郵可知辦理交屋及產權移轉時「交屋保留款」係排除在外。此舉確屬違反公平交易法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
2. 買賣契約所定房地價金,除70﹪為專有部份外,其餘30﹪為共用部份,也就是所謂之「公設」,該公設包含建築結構及共同使用設備。「交屋保留款」定義之交屋不限專有部份,尚包含公設部份。本社區公設僅部份項目完成「初驗」,賣方卻於專有部份辦理交屋及產權移轉時,要求全額付清,此舉違反內政部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 貴公司刻意模糊契約、誤導消費者在先,卻以覆函之「合意之約定」搪塞,應有違法之嫌。
3. 「交屋保留款」依台北市消保官盛鈺表示,係買方保留,要求建商改進缺失之籌碼。事已至此 貴公司應立即將整筆交屋保留款撥交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代管,俟公設完成點交後,無息撥還。事涉法律層面,應慎思。
二、 公設未及驗收點交,其責任歸屬另函討論。無論交屋保留款操握於何方之
手,買方已全額付清房地價金,其中當然包含公設部份,該公設之所有權
已屬買方共同所有,賣方對於公設僅有配合驗收點交之義務及責任,以 貴
公司規模及經驗,應有相當之認識,惠請 貴公司給於員工此方面正確之職
前教育訓練。公設未驗收點交前,相關設備應由賣方責令所屬管理維護,
並負損壞、遺失賠償之責,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責任推諉於本社區。
正本: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社區管委會(存查)
1 意見:
以下是看完遠雄回文的感想:
公司有沒有誠意改善公共設施最重要,大學劍橋是區分所有人共有的財產,也是遠雄未來商譽的基石,雙方都有義務把基本面作好,也就是軟硬體設備做到住戶都很滿意。如果遠雄沒有跟管委會誠心溝通,把劍橋社區做到盡善盡美,那每天接待中心Sales帶人來看劍橋,新的客人從哪裡看出您們遠雄營造團隊的用心,對未來幾個預售屋的案子,有何信心?更別說想去買了。亦不是用那簡單的公文回管委會,告訴住戶一切依照買賣契約,公司大,一切就都直接搬出法律、契約條文出來,那麼沒感情的回文嗎,讓人感到大公司處裡事情的無情?請遠雄替支持您們住戶的感受多設想,也等於為貴公司將來的幾個新案子締造更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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